據新華社電 中國政府網27日發佈了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〈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辦法(試行)〉的通知》。
  考核辦法提出,複合型大氣污染嚴重的京津冀及周邊、長三角、珠三角、重慶市等11個省份,以PM2.5年均濃度下降比例為質量考核指標;其他省(區、市)以PM10年均濃度下降比例為質量考核指標。
  “《考核辦法》突出了以環境質量考核環保工作,強化空氣質量改善的剛性約束作用,終期考核僅考核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。”環保部污染防治司司長趙英民說,未完成《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》所列空氣質量改善目標,即視為未通過考核。
  考核結果報經國務院審定後,交由中共中央組織部,作為對各地領導班子、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。同時,實行“獎優”與“罰劣”並重,對考核結果優秀的將加大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支持力度,不合格的將予以適當扣減。對未通過考核的,實行嚴格責任追究。  (原標題:空氣質量改善情況 將成考核領導幹部重要依據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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